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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卫生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新发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卫生规范”,包括了多种形式的中央空调,也包括了分体空调。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力军、张流波、姚孝元、孙波、王姣、许慧慧、叶丹、张建鹏、张宇晶、 张剑。

 

要点摘录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冠肺炎期间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要求,运行管理要求以及日常检查与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传染病流行期间可参照执行。
 
 

 

3.3空调通风系统 

以空气调节和通风为目的,对工作介质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5.1全空气空调系统

5.1.1开启前准备

5.1.1.2 应检查过滤器、表冷器、加热(湿)器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风管内表面是否清洁。应对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应对风管内表面和送风卫生质量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运行。
 
 
 

5.1全空气空调系统

5.1.1开启前准备

 

5.1.2 运行中的管理与维护

 5.12运行中的管理与维护

5.1.2.1 低风险地区应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并尽量关小回风中、高风险地区应关闭回风,如在回风口(管路)或空调箱使用中高效及以上级别过滤装置,或安装有效的消毒装置,可关小回风如具有混风结构,开启前应关闭系统的混风组件,停止混风模式。
 
5.1.2.5 应每周对运行的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5.6 空调系统的停止使用

 5.6空调系统的停止使用  
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a)立即关停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活动区域对应的空调通风系统;
b)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立即对上述区域内的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清洗,经卫生学检验、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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